(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建设目开工前准备情况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事业组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办理党委、政府交办事项;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