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4.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申请保全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1.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3.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处理处罚权
  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五)建议纠正处理权
    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其中不予纠正的单位,有权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违反《审计法》拒⒆璋蠹频挠泄卦鹑稳嗽?或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六)申请强制执行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新闻
  [工作动态] 县人大财经委调研2005年度“同级审”工作
[审计执法公示] 审计依据
[审计执法公示] 审计职责
   




沛县审计局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
Copyright © 2006 WWW.PXS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