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对有审计管辖权的下列事项直接进行审计:⒈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⒉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⒊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⒍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⒏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㈡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㈢承办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㈣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审计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㈤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㈥协助有关部门查办经济案件。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