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下列义务:
(一)配合审计,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审计厅的规定提供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对所提供情况、资料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三)接受审计厅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检查;
(四)受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审计厅提出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的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